一般情况下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不仅要处理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还要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进行了结。

但如果是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因治病的举债在离婚时要求对方一起偿还呢?

夫妻未共同生活,是否需要支付对方的大额住院治疗费用-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黑先生长期在外打工,年事已高的父母着急抱孙子,就托人帮忙给儿子黑先生介绍对象。

春节黑先生回家过年期间,亲戚给他安排与白小姐相亲,白小姐为了尽快结束单身生活,摘掉大龄剩女的帽子,在与黑先生相处一个月后就领取了结婚证。

因为黑先生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如约给付白小姐彩礼,甚至连新房都没有准备,白小姐一气之下,在领完结婚证后就回到了父母家中生活,甚至没有和黑先生同住过一天,更没有进行过夫妻生活。

后来,黑先生得了癌症急需用钱治疗,花光了所有的积蓄,又向朋友黄先生借了10万元治病。在此期间白小姐对黑先生不管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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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黑先生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将白小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并要求白小姐承担10万元债务。

诉讼中,黄先生也出庭作证,证明黑先生的确向其借了10万元用于治病。

对此,白小姐表示可以离婚,但因为两人名为夫妻,实际上从未真正在一起生活过,各自花各自的钱,而这10万元也是黑先生用于个人治病,和她没有任何关系,故不同意分担该笔债务。

法院经审理最后判决,准予黑先生与白小姐离婚,并驳回黑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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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本案中,最关键的问题是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单方受益形成的债务,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另一方共同承担。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之所以共同承担,究其原因在于这类债务往往是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为了抚养孩子、赡养老人所需,所以才需要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

黑先生与白小姐已经领取了结婚证,虽然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从未真正在一起生活过,各自挣钱各自花,徒有夫妻之名却无夫妻之实。

黑先生与白小姐各自单独生活期间,财产实际上也没有发生过混同,而是各自独立,泾渭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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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这10万元债务虽然是在婚后发生的,但却是两人分居期间黑先生为治疗自身疾病借款形成的,白小姐在主观上并未与黑先生存在借款的合意,客观上也从未分享过该笔借款带来的任何利益,

债权人黄先生在借出该笔款项时也明确知道是黑先生用于治病,也就是说这10万元借款既不是为了黑先生与白小姐的夫妻共同利益,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所以应认定是黑先生的个人债务,其要求白小姐分担该笔债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法院不应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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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婚姻有风险,结婚需谨慎。

对于未婚青年而言,首先,无论年龄多大,都不要为了结婚而结婚,

而是要擦亮眼睛,寻求真爱,

不然即使摆脱了“剩男”、“剩女”的身份,将来也可能因为一场失败的婚姻陷入诉讼泥潭中。

其次,婚后应保持经济独立,同时也应适度地关注对方的经济状况,

如果对方发生了大额资金的波动就要注意是否发生了借款或其他债务,

尽量避免对方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个人利益大举负债,

以免自己成了潜在的共同债务人而不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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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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