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28日,我国第一部法典—《民法典》通过,并将于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在总结立法和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修订编撰,并做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其颁布实施必将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产生深远的影响。

民法典来了,工程建设及合同有哪些变化和影响?-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民法典又有哪些改变呢?

这些改变又会产生怎么样的影响呢?

民法典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变化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六条及第五百三十三条及其他一些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条款。

一、第七百九十三条 有关建设工程无效合同的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主要是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法律后果如何处理的问题。

该法条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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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原规定的变化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款项的支付时间及条件

工程款的支付不再要求竣工验收合格。

未完工的工程和阶段性工程只要经验收合格,就具备支付的条件。

该条规定有利于及时结算工程款,

支付农民工工资,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的合法利益。

2.工程价款的性质及数额的变化

《解释(一)》规定合同无效的,承包方可以要求发包方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依据该规定,

该款项性质上属于工程的对价款,其数额也是依据合同约定数额确定,最终导致无效合同等于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而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合同无效后,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承包人不再能依据无效合同取得工程对价款,而只能参照合同取得折价补偿款。

将无效合同与有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区分开来,能够起到价值导向的作用,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存在的转包、非法分包、无证挂靠等混乱现象。

3.无效合同工程款的支付从强制性规定变更为弹性规定

民法典对于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权益不再给予强制性的法律保护。

民法典赋予审批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审判机关作为裁判主体,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发包人是否支付工程款项,以及需要支付多少款项,从而体现了依法治国以及公平公正的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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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 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情形及相应后果。

该条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该条规定来源于《解释(一)》第八、第九、第十条。

民法典将第三条规定的主要的内容整合到八百零六条中,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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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语言上,将《解释(一)》中“非法转包”的表述变为“转包”。

消除了 “非法转包”所带来的理解误区。表明所有转包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在法律语言的应用上变得更为精炼,也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转包行为的价值导向。

其次,在条款设置上,删减掉了《解释(一)》中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

将该款内容融入到合同编通则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之中,由合同法通则统一进行规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是发包方的一项主要合同义务,其不履行义务时,承包方依法可以解除合同。

承包人只需尽到催告义务即可解除合同。

而根据《解释(一)》的规定,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解除合同的,除了要履行催告义务外,还需提供证据证明因发包人不支付工程价款导致其无法施工。

第八百零六条作此改变,一方面可以保证民法典各篇章体例内容结构统一,避免条款重复;另一方面也加大发包人的违约责任,从而达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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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条款,民法典对于疫情之下如何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也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比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事变更的规定,

合同成立后,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

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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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与公民的生命安全直接相关,并且关系到广大农民工的切实利益直,

因此民法典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的法律规定的改变势必对于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民法典新增规定和重大修改条文的学习和相关制度的理论研究,对于法律执业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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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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