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31日,黑先生和妻子白小姐驾驶三轮车出行,后与蓝先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事故造成白小姐脑外伤精神分裂,一级伤残,经交管部门鉴定,蓝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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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白小姐在此次事故中受伤严重,已经丧失诉讼能力,故黑先生于2011年3月代其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查明后判决:蓝先生赔付白小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129万余元。

蓝先生不服一审判决,遂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蓝先生分期给付白小姐各项赔偿款共计9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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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先生于调解书作出当日给付白小姐20万元,其后对剩余赔偿款便不再履行给付义务。

故黑先生代其妻于2012年7月23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蓝先生拒不露面、隐匿行踪。

承办法官根据已知线索进行查询,发现蓝先生名下并没有房产,存款余额仅有几十元。

承办法官深入调查后发现蓝先生在二审调解后申请执行前将保险公司赔付的10万元保险理赔金领取但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另外其银行账户之前每月有5000余元的流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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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再次与蓝先生的家人联系,但其家人称蓝先生无履行能力。鉴于蓝先生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上述行为,人民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蓝先生主动交纳10万元案款,其被刑事拘留后,蓝先生亲属将剩余60万元执行款交到法院,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公诉机关以蓝先生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蓝先生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一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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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一)申请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不过依据我国《民诉法解释》规定,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义务后,又以不知道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请求执行回转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等法律文书,一般向一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也可以向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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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赖”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是否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的对象,通常系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对于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行为”,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进一步释明,即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为: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它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上述情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后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进一步的侦查。情况属实的,将会由公诉机关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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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红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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