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经媒体报道的“爆雷”的P2P网贷平台,基本上都是进行各种包装和美化。不同规模的P2P平台,会请不同重量级别的明星为之代言、站台。

大大小小的P2P网贷平台还会在央视、各路电视台、影视热播剧、报媒资讯等媒介,不断广而告之他们所经营的P2P平台,有多么好、多么有实力、多么可靠!

潘晓婷代言理财产品被起诉,明星代言问题P2P是否应该担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近期汪涵、刘国梁代言的爱钱进平台因暴雷,投资人拉出横幅“还我血汗钱”要求明星偿还投资款。

“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被套牢的投资者达上万人,“中晋系”公司主要通过租赁高档商务楼,雇佣大量业务员拉客户,除了邀请“九球天后”潘晓婷代言,还独家冠名了上海本土的电视节目《相约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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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晋系”投资理财产品爆雷后,不少投资人自称是看了潘晓婷的代言广告才进行了投资,更有一些投资人齐聚在潘晓婷撞球馆前要求赔偿。

一时间,维权矛头直指其代言明星潘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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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为P2P网贷平台代言的明星是否应承担责任?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承担如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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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责任——连带赔偿。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在代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就有可能承担民事责任。

而代言不涉及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和服务的虚假广告时,广告代言人要是“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也有可能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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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政责任——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

《广告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而且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其无法再次代言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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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事责任——集资诈骗等相关罪名的共犯。

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虚假广告罪,

但其犯罪主体并非广告代言人。因此除非广告代言人同时具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身份,否则不会涉及虚假广告罪。

倘若广告代言人深度参与了诸如本案所涉的集资诈骗活动,那么该代言人就可能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需接受相应的刑事惩罚。

综上,如果明星不知道广告虚假、不清楚公司产品瑕疵,那么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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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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