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驾驶小轿车与骑电动车的白先生发生碰撞,致白先生右脚踝骨折。

经交警认定,黑先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黑先生驾驶的小轿车登记车主为兰某,事发当日是黑先生借用兰某的小轿车。

白先生受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因白先生的赔偿数额超出了交强险责任限额,白先生将车主兰某与黑先生一起作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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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本案应该认定由黑先生一个人承担对白先生的赔偿责任,因为兰某虽然是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但是黑先生借用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是由黑先生驾驶肇事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兰某只有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黑先生驾驶肇事车辆造成白先生损害,没有证据证明车辆所有人兰某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因此黑先生应该对其自己的侵权行为向受害人白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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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应该由借用人承担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车主兰某将车辆借给黑先生,在黑先生使用车辆过程中车主兰某已经失去了对车辆的控制,黑先生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白先生受伤,是导致白先生受到损害的实际侵权人,应当按事故责任划分赔偿白先生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外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车主兰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白先生起诉车主兰某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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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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