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公司欠A公司款项一直未支付,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欠款。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公司欠款。判决生效后,B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在A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发现B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后来A公司了解到,在B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还没有完全实缴的情况下,B公司就办理了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并且向工商部门出具了债务清偿或担保情况的说明,称债务已经清理完毕。

在B公司办理减资之前,A公司就享有对B公司的此笔债权,B公司一直未通知A公司,但在报纸上刊登了减资公告。

在了解到B公司曾经减资的情况后,A公司又将B公司的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股东承担B公司未能清偿的费用。

公司减资后,以前的债务要如何处理?股东要担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情了解到这里,我们先来看下我国《公司法》中对于公司减资是如何规定的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了解到: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但是,由于公司资本的减少,会导致公司偿债能力的下降,会影响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减资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通过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通知债权人和在报纸上公告都是必经程序,公告并不能免除通知债权人的义务,公司在减资时对已知债权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不能在未先行通知的情况下直接以登报公告形式代替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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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判决B公司股东在其减资范围内对B公司未清偿A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减资的程序。公司减资时应对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不能直接以登报公告的形式代替直接通知债权人的义务。

否则,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债权人的行为无过错,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公司股东应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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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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