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某汽车公司向白女士免费提供小轿车一辆,若白女士在汽车公司工作满5年,公司提供的小轿车产权归白女士所有,否则小轿车由汽车公司收回。

后白女士工作不满5年就向公司提出辞职了,公司表示同意接受白女士的辞职,但白女士没有将小轿车归还给公司,双方为此事发生争议。经协商,白女士与某汽车公司达成了购买协议,由白女士出资购买该轿车。

但白女士一直不向某汽车公司支付购车款。某汽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女士给付购车款。

因工作原因获得的车辆,属于自己所有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分析:

本案应当按照民事纠纷予以处理,因为白女士与汽车公司的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小轿车购买协议是在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后签订的,是单独的汽车购买协议,所以,应适用民事争议纠纷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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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劳动争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本案中,白女士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为白女士自身原因,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她就提前辞职。这时,白女士的辞职以及小轿车的返还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

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为解决小轿车返还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了购车协议。新签订的购车协议是白女士与某汽车公司就小轿车的价款达成的购买协议,它的标的是汽车的价款,而原劳动合同的标的是劳动关系,两个合同的性质不同。双方签订购车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确定了两个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也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所以,本案应当依照民法予以处理,而不应适用劳动争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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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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