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女士和黑先生于1996年3月登记结婚。2000年,黑先生以自己名义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002年1月,白女士和黑先生共同在医院生殖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白女士实施了人工授精,后白女士怀孕。

2002年4月,黑先生生病,向白女士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白女士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

5月,黑先生在医院立下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其购买的房屋赠与其父母老黑和老黄。

6月,黑先生病故。白女士于当年10月产下一子,取名小黑。

人工授精的孩子,能继承父母的财产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老黑和老黄认为白女士所生的孩子与黑先生不存在血缘关系,且黑先生已经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是白女士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白女士个人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继承人。且黑先生留有遗嘱,应当按遗嘱继承遗产。

白女士不同意,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黑先生因病死亡后,其儿子小黑出生。黑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妻子白女士、儿子小黑与老黑、老黄四位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该房产经评估,价值为19.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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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白女士所有;白女士给付小黑金钱33442.4元,该款由原告小黑的法定代理人白女士保管;给付被告老黑金钱33442.4元、老黄41942.4元。

律师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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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因无生育能力,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白女士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黑先生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子女的意思表示。

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

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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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小黑是黑先生和白女士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法定权利。黑先生遗产分割时,应当为小黑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该案涉案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白女士享有一半的财产份额。

黑先生在遗嘱中,将涉案房屋全部处分给其父母所有,侵害了白女士的财产权,遗嘱这部分内容无效。且其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妻子腹中有胎儿,却没有在遗嘱中为胎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也是无效的。

因此,本案,在扣除应当归白女士所有的份额以及胎儿的保留继承份额之后,其遗产才能按遗嘱确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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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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