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签字盖章”生效与“签字、盖章”生效的区别有多大?
案例:
甲乙双方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加盖公章并由负责人签字,乙方负责人签名未盖公章”。后因乙方未按时还款,甲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方还款。甲方主张《还款协议》已生效,乙方认为未生效。
律师说法:
本案问题的核心在于《还款协议》是否生效问题,而这个问题的具体就落在“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条款的理解上,这涉及合同解释的问题。
法官在审理该案时,给出三个理由:
一、《现代汉语词典》对顿号的解释是“表示句子内部并列词语之间的停顿。
主要用在并列的词或并列的较短的词组中间。”根据以上解释,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而“顿号”前后两个词语系并列词语,表示签字与盖章是并列关系,两者均具备才符合约定条件。这当然属于语义解释。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还款协议》中约定,“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签字”与“盖章”中间使用的是顿号,其与《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规定的内容不相同。这属于当事人双方的特别约定(意思表示)。
三、从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内容看,其专门设定了双方加盖公章与负责人签字栏目,而且在该协议中一方既签署了负责人的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另一方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未加盖单位印章。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法官最后认定《还款协议》未生效。
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在于对合同细节的重视,合同的每一段话,每一个字,每一个标点符号,都值得我们用心推敲,否则差之毫厘,最终可能导致失之千里的后果。对于双方当事人而言,合同就是优先于法律的规则。
看似平常的一句话,一旦产生纠纷,我们才真切地看到其中的利害。如果看到该判决,我们在草拟合同,修改合同时是否应该保持慎重与敬畏?
一个未生效的合同和一个生效的合同,二者的差异想必学法者都能心领神会,可是我们对“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这样的细节何曾予以足够的关注?这才是值得我们深刻反省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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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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