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是2008届大学毕业生,于2008年7月毕业。2007年10月26日小黑向乙公司进行求职登记,并在乙公司的求职人员登记表中登记其为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其实习年。

2007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三年,试用期60天。合同约定,录用条件之一为具备中专或中专以上学历;小黑从事营业员工作;试用期满后月工资收入不少于900元,试用期工资标准不低于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等。

2008年7月21日,乙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与小黑之间的劳动关系不成立。

在校大学生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于2008年8月19日作出仲裁决定,以小黑系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在校学生勤工助学或实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故乙公司与小黑之间的争议,不属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终结了乙公司诉小黑的仲裁活动,并于2008年8月27日送达了仲裁决定书。

小黑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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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小黑作为在校大学生,尚未毕业,其与乙公司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首先看小黑是否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小黑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年满19周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在校生不具备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小黑能够成为劳动关系的主体。

2.小黑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小黑在登记求职时,已完成了全部学习任务,明确向乙公司表达了求职就业愿望,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小黑在与乙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亦按照规定内容为乙公司付出劳动,乙公司向小黑支付劳动报酬,并对其进行管理,这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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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小黑签约时明确告知了乙公司其系2008届毕业生,2007年是学校规定的实习年,自己可以正常上班,但尚未毕业。乙公司对此情形完全知晓,双方在此基础上就应聘、录用达成一致意见,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地表示,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胁迫等情形,并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且小黑已于2008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因此小黑符合录用条件。

综上,小黑与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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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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