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此次刑诉法修改的一大特色就是规定了“认罪认罚”制度和“速裁程序”。

为配合法律规定的实施,刑诉法又规定了“值班律师”和“法律帮助”制度,即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场所派驻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应该说,此次刑诉法的修改对于及时惩治犯罪、强化人权保障、推动繁简分流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笔者在办理案件中却发现该制度的实施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从而导致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出现无所适从的问题。

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律师还能建议不起诉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前阵子,笔者收到一起检察机关指定法律帮助的案件,案情如下:

嫌疑人黑先生系居住在北京远郊的农民,其邻居黄先生在自家承包地周边种植了一些林木,经多年生长成材的树木遮挡了地内种植的庄稼,为此,黄先生向所在乡镇报送了砍伐申请,又找到收购木材的白先生帮其砍伐树木,白先生遂又找到黑先生邀其一起砍伐。

树木被砍伐40余棵,当地林业公安部门获悉此事后,将黄先生、白先生传讯,并对二人以滥伐林木罪进行立案侦查。黑先生知道黄先生等人被传讯后,主动到林业公安部门投案说明情况,公安机关对黄先生等三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决定对黑先生提供法律帮助,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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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以法律帮助的形式介入案件,通过询问嫌疑人并查阅全案卷宗,笔者认为嫌疑人黑先生犯罪情节轻微,拟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理由有四:

一、涉嫌滥伐林木的数量刚刚达到犯罪追究标准,犯罪情节轻微;

二、嫌疑人在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三、嫌疑人黑先生系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

四、嫌疑人系初犯,犯罪的主观恶性小,其子下年拟报名参军,如被刑事处罚,影响政审等。

检察机关收到笔者的律师意见后,不同意笔者提出的建议,并称如果笔者坚持不起诉的建议,检察机关不再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

笔者与嫌疑人沟通后,嫌疑人也希望笔者配合检察机关办案,无奈笔者将不起诉的意见改成了从轻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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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笔者发现律师承办法律帮助案件,几乎起不到任何作用,律师仅仅变成了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不能在此基础上提出任何对嫌疑人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建议。

因为,如律师提出上述建议,就势必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产生冲突,而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权利不是基于嫌疑人的直接委托,而是基于法律帮助制度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任,当事人也不愿律师一意孤行为其辩护而承担风险。

《人民法治网》曾刊载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的一篇文章,题目是《认罪认罚从宽与无罪辩护》,文章指出: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律师的辩护,一定要依据证明标准进行辩护。无论是事实、证据的辩护,还是量刑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空间还是相当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名为认罪认罚,实为并非出自本意的情形,时有发生。

例如,替人受过、威胁认罪、许诺认罪、受骗认罪,甚至个别缺乏法律知识的人,根本无罪,属于误抓进了看守所,他也认罪了,问他为什么认罪,他说:“进来了就是有罪”“认罪了才能放出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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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复杂多变,刑辩律师必须缜密辩护,遇到这些情形,当然都要作无罪辩护。关于“自愿性”的审查和判断,必须坚持三项标准,一是明知性,二是事实、证据基础性,三是自愿性。从这三个方面权衡,达不到这三项标准,同样可以作无罪辩护。

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于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不能认为被告人认罪了,律师再作无罪辩护或免予处罚是相互矛盾的,进而一概否认律师作无罪辩护、免予刑事处罚辩护的意见。
刑事辩护律师辩护工作所遵循的规则,就是依法精准地作好无罪或罪轻辩护,才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避免使“认罪认罚”制度流于形式。

否则,不允许律师精准辩护的话,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按照量刑建议支持公诉并作出裁判即可,完全没有必要规定由律师提供所谓的“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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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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