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子一女,即长子黑甲、次子黑乙、女儿黑丙。

2014年9月黑先生因病去世,同年12月,白女士将家中财产分给了黑甲、黑乙。因白女士长期患有糖尿病、风湿病等多种疾病,随着年事渐高,病情也愈发加重,需要子女们的照顾与陪伴。黑甲、黑丙都尽了赡养义务,但黑乙却始终不闻不问,并明确表示拒绝赡养。

明明分家中对父母赡养问题已经进行了约定,怎么还能“反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20年1月,白女士找到黑乙要求其从2020年1月起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承担之后医药费的二分之一。黑乙表示拒绝,他认为父亲去世后,母亲与黑甲及自己已经签订过分家单,约定儿子每人每月给付母亲赡养费300元,自己也已经按照分家单的约定履行了义务,故不同意上述方案。

母子二人为此争执不下,那么白女士和黑乙二人到底谁说得有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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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分家单中一并约定财产分割及父母赡养问题实属常见,但在分家单中对赡养费数额的约定多数情况下仅是基于订立当下生活水平、生活需要的考虑,随着时间跨度的拉长,以及父母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的变化,已经无法满足老人的生活需求。

本案中分家单约定的赡养费金额300元仅是基于2014年时白女士的实际需求而定的金额,时隔六年之后,因白女士年老多病,黑乙每月给付的300元赡养费已不能满足白女士现在的生活需求,故其有权利提出要求提高赡养费的金额,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或由法院根据白女士的实际需要结合黑乙的负担能力而酌情认定。

关于医药费的承担问题,因白女士有三个子女,均有赡养义务,因此应由其子女三人共同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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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对现实生活中有些分家单中约定的由子女分别负责赡养老人的情形,当自己所负责赡养义务的老人去世后,便以分家单中已约定及自身义务已履行完毕为由,对另一个老人不尽赡养义务,这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们说,子女对父母进行赡养、扶助是法定义务,即使分家单中对该义务的分配进行了相关约定,但在具体履行过程中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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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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