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其中婚姻家庭篇吸收了原《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成熟的内容,同时根据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修改或增加了一些新的法律规定。

离婚是该篇中份量较重的内容,妥善处理离婚时的财产争议,对于维护家庭秩序,社会稳定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现将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补偿的特殊原则和规定总结如下。

离婚后财产平均分割?《民法典》正式实施,夫妻的财产不用再争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一、按照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一点体现在《民法典》第1087条之中,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基本制度,在此不再赘述,保护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的权益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律确立的基本原则,与之相对应的是何谓离婚中的过错情形,具体包括:

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有其他重大过错,比如一方严重违法犯罪等。

对于存在上述情形的过错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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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另一方应给予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是本次婚姻家庭篇重新修订的条款,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首例“全职太太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也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法院判决由男方给付女方家务劳动补偿款5万元。

法官在判决后表示,5万元的经济补偿不多,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因素:1. 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2. 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3. 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4. 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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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

这是原《婚姻法》既有的内容,《民法典》予以保留,本条的主旨是在离婚纠纷中也应坚持扶危济困的原则,尤其是当一方因患病或其它原因丧失劳动能力而夫妻关系又实在无法维系的情况下,由有负担能力的一方给予困难方适当帮助是非常必要的,适当的原则主要取决于负担方的能力,负担能力较高给付的帮助款应较多,反之则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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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夫妻之间除强调坚守忠诚义务以外,对财产的分配和处理也要坚持诚实、节约的原则,不管一方是否因为离婚的目的,侵占、转移、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都是不被允许的。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旦发现上述情形,法官可以判决该方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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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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