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2日,老黑与Z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于当日进入Z公司工作,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一职,双方约定工资为每月15000元,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11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2019年4月1日,老黑从Z公司离职。后老黑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Z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公司高管没签劳动合同,该不该得二倍工资?-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老黑担任常务副总经理一职,属于公司高管,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呢?

北京市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高管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管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除外。对有证据证明高管人员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高管人员的二倍工资请求。

因此,用人单位高管人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如该人员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内容的,不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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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黑系用人单位的常务副总经理,双方虽未在劳动合同书上约定工作职责,但老黑在仲裁程序中自认工作职责包括督促、代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且Z公司提交的四份合同能证明老黑曾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因此,可以认定老黑身为公司的常务副总经理,工作职责包括督促、代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明知自己没有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而不督促用人单位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公司高管职责范围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公司高管职责范围不包括管理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可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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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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