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一段河南驻马店一位55岁男子迎娶22岁智障女孩的视频曾一度引起了广泛关注。

有报道称,当地政府对此事件非常重视,组织民政、公安、法院、残联等部门对此事进行讨论决议。最后当地政府认为,因为该女孩属于智障人士,不会说话,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思,所以,无法为其办理结婚手续,但其同居行为不违法。

我们姑且不讨论这种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该男子与智障女能否登记结婚?

《民法典》下,结婚有什么特殊规定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就结婚需要符合什么条件,有什么样的程序,如果有一方是港澳台或者外国人,那么那么法律规定又有哪些特殊之处进行一个基本的法律释疑。

我国民法典规定,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并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不具有禁止结婚情形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因此,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需要到当事人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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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内地居民需要出具本人户口簿、身份证,以及无配偶及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及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声明。

如果一方为港澳台居民的,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和外国人则需要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港澳台居民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需要本人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

华侨和外国人则需要居住国或者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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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民“走出去”的数量的增长,在外国申请结婚登记的需求也日渐增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因此,在驻在国承认领事婚姻的前提下,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可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婚姻关系的缔结涉及当事人双方法律关系和生活内容的重大变化,男女双方在去办理结婚登记之前有必要了解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做好充足准备,认真对待结婚这一人生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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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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