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日,黑先生与某销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销售一职。

入职后,公司与黑先生约定,公司不为黑先生缴纳社保,改为以补贴形式按月同工资一起向黑先生发放,双方并签订了书面协议,黑先生也同意公司不再承担为其缴纳社保的义务。

2020年5月1日,黑先生以公司未缴纳社保离职并就社保问题进行投诉。

公司不缴社保改发补贴,员工要求补缴社保后补贴能否要回?-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最终,公司为黑先生补缴了黑先生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

公司在缴纳黑先生社保后主张要求黑先生返还公司支付的社保补贴。

那么该部分补贴是否应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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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以补贴形式代替社保缴纳不仅损害个人社保利益,也侵害了全体社会的整体利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约定。公司必须要为黑先生缴纳社保。

同时,因为该约定无效,而补贴支付的前提是不缴纳社保,因此,在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公司虽需要补缴社保,但同时也可要求劳动者返还社会保险的补贴。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在起诉时,需要明确一点,即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引起的返还社会保险补贴之诉,并非不当得利之诉。

最终,法院也认定用人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追偿社会保险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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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4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7条第1款:“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第3项:“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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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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