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2012年相识相恋,并于次年6月登记结婚。

2016年12月,黑先生为炒股向白女士提出借款,并写下借条约定:本人今从白女士处借款60万元,保证于2018年11月31日前还清。

当日,白女士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60万元汇至黑先生名下账户。

2020年3月,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时黑先生没有归还上述款项,白女士因急于离婚也未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

夫妻之间签了借款协议,离婚后能要求偿还借款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白女士向黑先生提出要求其偿还60万借款。

对此要求黑先生立即予以拒绝,他认为借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个人投资,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不是当初白女士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自己也不会出具这张借条,所以其根本无需返还款项。

白女士表示黑先生炒股纯属个人行为,炒股相关款项也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白女士能要求黑先生偿还借款吗?

偿还的话需要偿还全部还是部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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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

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

但如果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甚至签订借款协议,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本案中,根据借条、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黑先生与白女士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至于黑先生主张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仅是其口头主张,却又没有任何证据,故黑先生应向白女士偿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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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黑先生应向白女士偿还全部款项还是部分金额呢?

那就要区分该笔借款的来源而具体处理,如款项来源于白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则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协议处理,即需偿还全部款项60万;

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黑先生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后白女士要求黑先生偿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由黑先生向白女士偿还该笔借款的一半金额即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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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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