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与北京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小黑将自有房屋出租给该中介公司,允许其进行转租,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4年,同时合同对于租金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作出了约定。

合同履行两年有余,小黑无意间发现租赁房屋内地板多处起皮,小黑认为系房屋中介未审慎保管房屋所致,遂要求房屋中介进行修理,然而双方对于修理面积、维修金额等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多次沟通后,小黑更换了房屋门锁,单方解除了与中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房子租给中介后,发现房屋设施损失,房东能否单方解除合同?-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在此情况下,小黑能否单方解除合同,换句话说,小黑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权呢?

律师认为,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确因房屋中介管理不善,导致房屋设施损失,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而房屋中介又拒绝修理或赔偿,这种情况下,小黑应享有合同解除权,因合同目的已很难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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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果房屋设施虽有损坏,但是属于正常使用磨损之范畴,则中介无需担责,小黑不能据此单方解除合同。虽然房屋附属设施确有损坏,也确因房屋中介管理不善造成,但该设施损坏程度并不影响房屋正常出租使用,这种情况下,小黑也不能当然的就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在此情况下,小黑可以责令房屋中介对损坏部分进行修复,中介不予修复,小黑也可以自行修复,并要求房屋中介承担修复的合理费用。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并非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合同另一方就当然的享有合同解除权,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应当谨慎使用。

对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几种情形。也就是说,除有约定外,没有法定情形,当事人不能随意解除合同。如果一方贸然单方解除合同,不仅可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还可能存在因单方解除造成根本违约、进而承担违约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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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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