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黑于2016年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合同,被保险人为其个人,受益人为父母。保险合同签订后,小黑和小白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生活。

男女朋友之间是否可以相互投保?一方身故,另一方能否获得保险金?-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18年,小黑和保险公司协商,将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小白。2020年,小黑因故不幸去世。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其女友小白支付了保险金20万元。

小黑父母不服,认为,其女友小白和小黑并没有登记结婚,仅仅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具有保险利益,不应当取得该笔保险金,其父母作为小黑的法定继承人,该笔保险金应当支付给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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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本案中,作为小黑女朋友的小白,能否成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小黑对于其女朋友小白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小黑是否能以小白为被保险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除了投保人为与其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时,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只能为劳动者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外,我国法律上对受益人的资格并没有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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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但自然人可以作为受益人,法人或者相关组织也可以作为受益人。

故本案中,小黑将受益人变更为其女友小白,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其变更行为是有效的。小黑身故后,小白作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我国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为自己投保,也可以为他人投保。当为他人投保时,在订立保险合同时需要具有相应的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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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利益。保险合同的成立,以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为前提条件。

我国法律的规定,投保人对于其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其他与投保人具有赡养、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或者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除此之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之订立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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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投保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内容的,还需要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其金额,否则,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不需要经过未成年子女的同意。

但,未成年子女不满10周岁的,其保险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未成年子女已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而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能任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约定,而是有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对于是否具有保险利益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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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黑与小白是男女朋友之间,如果小黑以小白为被保险人,签订人身保险合同的,只要经过小白本人同意,即视为小黑对小白具有保险利益,其签订的保险合同,在不违反法律其他规定的前提下,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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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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