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初,白小姐产下一子。同年6月末,处于哺乳期的白小姐需要回家哺乳(在工作时间),但在哺乳后返回公司的途中与驾驶机动车的黑先生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黑先生负全部责任,白小姐无责。
2020年12月,白小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工伤。但白小姐任职的公司并不认可工伤认定结果,并将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那么本案中,白小姐能否认定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而本案中,白小姐除了时间不是在上下班的时候,其余条件均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白小姐在上班时间回家哺乳能否认定是“上下班途中”。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第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可见,哺乳是女职工合理且必须的生理、生活需要之一,且是法律明确保护的权利。本案中白小姐在回家哺乳往返单位的途中,符合法律对“上下班途中”的规定。
而法院最终的判决也认定,公司在未与白小姐安排哺乳时间的情况下,白小姐根据工作安排哺乳时间,在往返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视为工伤认定的合理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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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俊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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