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2日小群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活动主管,离职前月工资为7183元。

2020年6月28日,某科技公司向小群发出《调岗通知书》,通知小群岗位调整为某科技公司西园项目部主管岗位,调岗后工资薪酬不变,要求小群于2020年6月30日到新岗位报到。

员工不同意公司调岗,被迫离职后要7万补偿,法院为何没支持?-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群表示不同意调岗,未到该岗位报到。

2020年7月1日,小群向某科技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写明因公司未经其同意调岗,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现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即日起解除与某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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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小群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裁决确认某科技公司与小群2010年7月27日至2020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1830元,驳回了小群的其他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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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2020年7月1日小群向某科技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某科技公司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7月1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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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主张某科技公司未经协商一致调整其工作岗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规定的“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法院认为根据立法本意,该法条所规定的劳动条件应系指完成工作所必备的场地、设备、防护措施等物质条件,而非指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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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群与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该法所规定的情形,某科技公司无需支付小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718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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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鑫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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