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小群与小益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即长子小北(1993年出生)与次女小京(2005年出生)。

2008年,夫妻二人因感情不和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子女均由小群抚养。

2012年,小群与小史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另,2016年小群购入海淀区A房一套,登记在其夫妻二人名下。

夫妻在同一次意外中同时死亡,留下的遗产该如何处理呢?-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2021年,小群与小史因外出旅行期间突遭交通事故而不幸去世,且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时间。

料理完二人的后事,小北就跟妹妹小京商量遗产A房的继承事宜,小北认为:继母的父母均已过世,她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故A房就是父亲一人的遗产,即由自己与小京二人继承,每人继承A房的二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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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京对此提出异议,她认为:继母虽然双亲去世,又是独生子女,但是并不是没有继承人了。自己虽为继女,但自从父亲再婚其就与继母生活在一起已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其对继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属于继母的份额由自己一人继承,属于父亲的那部分份额由兄妹二人继承,因此自己能继承A房的四分之三,小北只能继承A房的四分之一。

双方各执一词互不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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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而言,A房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小群与小史身为夫妻在同一事故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故处理二人遗产的关键就在于小群和小史是不是都有继承人。

如果其中一方没有继承人那么就推定该方先死亡,遗产由另一方继承;如果双方各自都有继承人,则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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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小群、小史夫妻二人,他们是否都有继承人呢?

小群父母已去世,故他的继承人包括小北、小京二人;而小史的父母也早已过世,婚后又未生育子女,且无其他兄弟姐妹,那她到底有没有继承人呢?

我们说2012年小群与小史再婚时小京才7岁,从此他们就生活在一起,小京由生父与继母一同抚养长大,其与继母小史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故对继母的遗产有继承权,即其为小史的法定继承人。

因此,本案应推定小群与小史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各自的遗产由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中,A房系小群、小史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故二人各自占有该房产的二分之一份额。综上,小群的二分之一A房份额由小北、小京共同继承;小史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由小京一人继承。

最终,小北可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一份额,小京则可继承该房产的四分之三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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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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