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与白女士于197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

1988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

此后,黑先生一直未再婚。

2012年黑先生用毕生积蓄购入海淀区A房一套,入住新房后认识了邻居小群。

84岁无儿无女老人去世,留下房产,侄女想要继承,法院竟判给邻居-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小群为人热情,逢年过节看着黑先生一人孤单,就会招待其到自己家中一起聚餐。

黑先生生病不舒服时,小群偶尔也会陪同他去医院看病。时间一长,黑先生越来越认可小群的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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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黑先生主动提议要让小群来负责他今后的生活及死后的安葬事宜,作为回报他愿意在其死后将A房送给小群。

于是,双方在另外两位邻居的见证下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一份,约定:

一、今后小群负责赡养黑先生,并承担黑先生生活所需的一切费用;黑先生去世后也由小群负责安葬。

二、黑先生名下的海淀区A房在黑先生去世后归小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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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后,小群一如既往地细心照顾黑先生。

2022年3月,黑先生因病去世。办理完老人的后事,就在小群准备过户黑先生的房产时,有一个自称是黑先生侄女的人找上门来。

原来,黑先生还有一个哥哥大黑,其于1980年去世,此后其女小益便跟随母亲改嫁到外地,自此叔侄之间很少来往,过年时偶尔电话问候一下。

前几天小益听亲戚说起叔叔因病去世,于是便过来祭拜叔父并想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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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表示:自己与黑先生已经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其依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且小益只是黑先生的侄女,又不是亲生女儿,所以不应享有继承权,A房理应归自己所有。

对此,小益提出异议,她认为:自己虽不是叔叔的女儿,但父亲与叔叔是亲兄弟,父亲又早于叔叔去世,因此其可代位继承叔叔的遗产。

且小群所谓的遗赠抚养协议签订时自己并未在场故不予认可,如果小群觉得自己这几年有所付出,那么她愿意给予小群一定补偿,但是A房应由自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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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从法律上而言,黑先生去世后A房到底归谁所有呢?

首先,小益对黑先生的遗产有继承权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案中,黑先生的父母均已去世,其又早已离异且无子女,唯一的兄弟还早于其去世,故侄女小益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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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小群与黑先生的遗赠抚养协议有效吗?

我们说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本案中,黑先生与小群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相关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违背公序良俗,应属合法有效。

现小群已依约履行生养死葬的义务,故其有权主张接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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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小益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小群又有依约接受遗赠的权利,那么A房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可见,继承开始后,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同时存在的情形下,首先适用遗赠抚养协议,然后适用遗嘱,最后适用法定继承。

因此,本案A房应按遗赠抚养协议处理,即A房最终应归小群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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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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