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独老人是否享有孙辈的探望权?

“我想见孙子”老人痛失独子后,能否对孙子行使隔代探望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事件回顾

2012年初小群与小益相识相恋,9月结婚。

2013年3月,小群身亡,经认定为高空坠楼。

小群的父母与小益因小群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小群死亡时,小益已怀孕,经协商后小益继续妊娠,后产下一子小小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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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群的父母与小益及其家人经常因探望小小群事宜发生矛盾,为此产生口角和肢体冲突,经当地妇联和派出所多次协调未果。

随着小小群渐渐长大,小群的父母要求增加探望次数,小益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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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探望权的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但在探望主体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可否代替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未有明确规定。

群益普法

那么,小群的父母对小小群是否拥有探望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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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探望权作为亲属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因此,代替已经死亡的子女对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进行探望既是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利,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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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其他近亲属探望时要尊重监护人的监护权,不得妨碍监护权的行使。

小群的父母探望小小群,应当尊重小益的监护权,否则,小益可依法要求终止探视,当然,小益也应在小群的父母探望时提供必要便利。

第三,允许失独老人隔代探望、和谐共处履行监护职责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亦是对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继承与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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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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