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湖上有传言说

老板骂你的时候

表示你的地位很稳定

但当他突然有一天笑容灿烂地看着你时

那你就要警惕了

像这样

“名义股东”陷阱:你的签名或许背负着巨额债务!-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这一次中奖的倒霉朋友就是老白

碍于面子

接了个“”天然大饼”

“新公司挂名股东

这真的是“好事儿”吗?

咱们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白某于2018年到某公司工作,在职期间,公司领导黄某找到他,说想成立A商贸公司。

因为没有找到其他股东,想借白某的名义成立公司,让白某担任名义股东,并承诺不需要白某承担任何责任。

白某基于尚在公司上班,没敢拒绝领导要求,同意作为A公司的股东,配合办理了A公司的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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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半年后,白某从该公司离职。

2019年A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2020年,A公司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白某对公司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白某很震惊,积极应诉,答辩称公司登记签名非本人所签,自己仅仅是名义股东,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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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由,判决作为股东的白某对公司所欠黑某的12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群益普法

本案中,白某并不是公司的实际股东,既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也不参与公司股利分红。

却仅仅因为在该单位工作,因为身份等关系,轻易答应黄某同意担任A公司的名义股东,导致最后被公司债权人诉讼,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白某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鉴于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很多人对于股东责任存在很大的误区,认为只要成立了公司,公司发生的一切行为都和股东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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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些人基于朋友、熟人、亲戚、甚至员工等各种身份原因,同意代他人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公司的名义股东。

司法实践中,这种理解存在很大误区。公司作为拟制法人,股东在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下,为了防止股东滥用法人地位,法律规定了诸多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

相关法律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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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除了上述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的情形外,还有其他诸多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为名义股东除了承担上述诸多经济风险外,如果公司存在违法经营,甚至犯罪行为,名义股东可能还会因此受到牵连。因此,担任名义股东,还是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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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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