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曾说: 坏男人骗女人一时

好男人骗女人一世

可是,

如果一个男人真的将你骗了一辈子

你真的还会觉得他好吗?

结婚23年,老公死后,突然冒出情人抢遗产:我有遗嘱,房子归我-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一名男子去世后

其结婚43年的原配妻子正沉浸在悲痛中

却被一女子痛骂“小三”

并与其争夺房产

一起来看看

这是怎么回事?

今日案例

2023年3月,一个让李莹(化名)难忘的日子。

这一天她的丈夫刘大海(化名)因病永远的离开了人世,2人于1980年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开始长期分居,但是却未曾离婚。

毕竟相处十几年,现如今回忆往昔,曾经恩爱有加,并共同养育着一个女儿的男人就这样走了,李莹沉浸在悲痛中无法自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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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丈夫办理完葬礼后,终于收拾好心情,开始迎接新生活。

就在这个时候突然一个陌生女人拿着一份遗嘱找上门,并骂道,你这个不要脸的小三,把我丈夫的遗产还给我!

李莹一脸懵,“小三”?自己莫名其妙从“合法妻子”变成了“小三”?
原来是刘大海与李莹分居后,在2015年认识了这个女人刘红梅(化名),因兴趣相同,两人相识不久,迅速确立恋爱关系。2017年2月,刘大海购入北京市A区302号房屋一套,登记在其个人名下,并与刘红梅以“夫妻名义”同居。

2020年1月,刘大海为了预防日后遗产继承事宜产生争议,故订立自书遗嘱一份,明确指定302号房屋在其百年之后留给“爱人”刘红梅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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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非常生气并且当下就予以拒绝,并告知刘红梅:我与刘大海在1980年登记结婚,从未离婚,不是所谓的“小三”,并且302号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我依法享有二分之一房产份额;至于属于刘大海的那部分份额理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我与女儿二人共同继承,与“第三者”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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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刘红梅反驳道:302号房屋是刘大海在与李莹分居后购买,该房系刘大海的个人财产;且自己虽不是刘大海的法定继承人,但他在世时已经订立遗嘱将302号房屋留给自己,故该遗产应按遗嘱内容处理。

双方对此问题僵持不下,那么刘大海订立的遗嘱有效吗?302号房屋又该如何处理呢?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可见,遗赠行为成立的前提是遗嘱,而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但如果遗嘱的内容和目的违反了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则将不符合遗嘱成立要件,该遗嘱应属无效遗嘱。一旦遗嘱无效,那么相应的遗赠行为亦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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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302号房屋是刘大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故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大海与李莹分别享有该房屋的二分之一所有权。因此,刘大海只能依法对其享有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做出处分。

刘大海虽在生前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自愿将其个人财产遗赠给所谓的“爱人”刘红梅,但该遗嘱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法律行为,故302号房屋不能按照遗嘱内容处理。

最终,刘大海所有的二分之一房产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又因其父母早已去世,所以由李莹与其女儿各自继承四分之一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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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孙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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