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晨和萌萌这对小情侣
(名字均为化名)

经历了父母反对
对抗了家庭条件的差异

终于决定牵手走进婚姻的殿堂

可没多久

小晨便出了交通事故

......

丈夫交通肇事,离婚时竟要求妻子共担,妻子:与我无关!法院判了-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之后两人经常吵架

最终因感情不和便起诉离婚

小晨同意离婚

但提出交通事故赔偿款

一人负担一半

萌萌则认为这是小晨个人债务

与她无关

那这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今日案例

小晨与萌萌于2017年9月登记结婚,在同事眼里婚姻生活相当滋润,但天不遂人愿,没多久,小晨驾驶机动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肇事,法院判决小晨应赔偿第三者经济损失5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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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双方开始争吵不断,2018年5月,萌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小晨同意离婚,但提出交通肇事中赔偿第三者的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萌萌负担一半债务。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第一,双方是否具有举债之合意;第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小晨因驾驶车辆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

后小晨上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

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一方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系因家庭劳动、经营等家事活动产生或其收益归家庭使用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小晨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形成的侵权之债,虽不是小晨与萌萌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也没有实际分享该债务带来的利益。

但从该债务的产生基础和目的来看,该侵权行为系发生在小晨上班途中,小晨的上班行为属于家庭劳动及生产生活的一部分,其上班所得的工资收益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组成部分,归家庭使用,小晨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的基础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

故小晨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对案外人的赔偿应属于双方的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负担。

群益普法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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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晨驾驶机动车肇事所产生的侵权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为家庭带来整体利益;

2、个人主观恶意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关系;

3、个人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关联程度;

4、个人行为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关联程度。

就小晨肇事的侵权行为而言,小晨驾驶车辆上班进而发生交通事故,其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谋取利益,致第三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过失行为,并不是故意为之,交通肇事行为本身是其为谋取夫妻生活利益,甚或是为共同生产经营产生风险的一部分,具有随机性和不可避免性的特点,和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性质显然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起确认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中确认: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承建工程的过程中发生火灾,经生效判决承担赔偿相应债务,该笔债务产生的原因为财产损害赔偿,自然不存在夫妻另一方签字同意或事后追认的问题。

从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看出,双方的共同财产除住房、汽车等生活类财产外,还包括土地、林地、铺面、公司股权等生产经营性资产,应视为双方共享了生产经营的利益。故一方对外承建工程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由此产生的债务亦应视为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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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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