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觉得不舒服
一定不要先回家再去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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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的事说三遍!

男子身体不适,请假回家随后就医抢救无效死亡,法院:不算工伤!-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回家再去医院

和直接去医院

是两个结果

今日案例

黄某是王某之妻,王某生前是某公司员工,从事驾驶工作。

2015年3月,王某在单位值班时感觉身体不适,于18点左右向单位请假回家,在家吃了止疼药后感觉身体好些,就上床休息,没有去医院就诊。

黄某晚饭时发现王某已经睡着,就没有叫醒他吃饭。次日早晨6点左右,黄某发觉丈夫还没起床,查看后发现丈夫已经没反应,后120急救车赶到,医护人员检查后,告知王某已经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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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认为王某是因为在单位工作感觉身体不适,后在家突发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情形,属于工伤。

于是就王某因工死亡一事,向所在省人力社保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省人力社保厅受理后,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黄某不服,遂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予认定工伤。

群益普法

那么该案中,王某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规定认定了视同工伤的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两种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针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突发疾病、病情危重、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其中发病、抢救、死亡为一连续完整的不间断的过程,发病与抢救、抢救与死亡之间有紧密的先后顺序和逻辑联系。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请假后回家休息,次日早晨被发现死亡。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之一,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也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直接送医经抢救无效死亡。故王某死亡情形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笔者建议,无论是为了自己身体健康,还是为了维护自己权益,在工作期间,如感觉身体不适,尽量先去医院就医检查,以免延误治疗,也更有利于自己及亲属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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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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