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城镇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住宅区的大规模扩张,小区、物业、业主这些与居住权有关的专属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客观地说,根据一些小区迟迟无法建立业主委员会,或业委会与物业矛盾重重,或相当数量的业主拒缴物业费这些现实来看,业主如何并依法行使业主权利还有好长一段路要走。
01
 积极参加业主大会,依法行使业主权利
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等规定,业主包括已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和依据法律或事实行为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完成登记的所有权人。业主区别于居民或公民,不是一个政治概念,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的定义与职责也完全不同,业主委员会应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履行自治管理职责,并接受其指导与监督。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都是业主大会的一员,并有权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同时业主大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比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公约》的制订修改权、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权、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权等,这些权利专属于业主大会,不能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其它机构行使.

业主大会决议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的业主同意(简称“双过半”),对于动用专项维修基金及建筑物的改、重建还要“双过三分之二”同意。

业主大会决议一旦合法作出,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有权要求撤销。

02
业主对其他业主、建设单位或其他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有权提起诉讼
A、 其他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业主或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有证据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影响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B、 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进行经营性活动,业主作为权利人可以提起诉讼,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

C、 业主可以提请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对其他业主违反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等行为,如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或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或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或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等提起诉讼,如业主自身受到损害的,也可直接提起诉讼。

03
业主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有权主张减收或返还多交的物业费用
根据北京市高级法院的相关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A、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质量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的;

B、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的,业主可以要求减收物业服务费用或要求返还多交的物业服务费用。

但须注意,根据民诉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业主应当举证证明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业主证明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的证据主要有:一是直接证明物业服务瑕疵的证据,包括照片、视频、录音等;二是间接证据,包括小区其他居民的证言、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等。

董世昌律师
个人简介:董世昌律师,自毕业后一直从事法律工作,曾在河北某法院任审判员近十年,期间办理各类民事、经济案件数百件;于2007年至北京律师事务所正式执业,至今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上百件,经验较为丰富。在非诉法律服务中,能够与其他同事分工配合、密切协作,并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在办理诉讼案件中,能够娴熟掌握相关法律,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利益,为当事人避免不必要损失。

擅长领域:

投融资法律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人事争议等各类诉讼和非诉讼案件,另外对办理各类刑事案件亦有丰富诉讼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