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姐和黑先生2006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黑。由于黑先生常年工作在外地,由于长期两地分居的状态,导致夫妻沟通较少,感情逐渐变淡。

2015年,因为为孩子上学购买学区房问题,双方产生矛盾,黑先生遂离家与白小姐正式分居。

在分居后,黑先生将原先给予白小姐家庭开支的所有费用全部转移。

分居期间,黑先生拒不支付婚生子小黑的任何抚养费用。

2017年,黑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中,白小姐要求在财产分割时应该考虑黑先生没有对小黑尽到抚养义务的情况,要求黑先生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小黑由白小姐抚养,黑先生每个月支付抚养费6000元到小黑年满18周岁时止。

对于白小姐提出的要求黑先生支付分居期间小黑抚养费的要求,法院没有支持。

但法官告知黑先生,白小姐可以就分居期间的抚养费用问题向法院另行起诉。

那么,法院作出该判决,依据是什么?

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另一方拒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如何保护?

律师说法

1、婚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该权利的行使,不以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因此,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解除后,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给予明确的。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损害未成人合法权益的该如何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三)第3条对于该情形给予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该法律规定,未成年子女不仅在父母离婚后有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教育等费用的权利。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也有权请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未成年子女对于该权利的行使,不以夫妻婚姻关系的解除为前提条件。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或者是双方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有未成年子女作为权利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对于父母一方或双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权利。

根据该规定,未成年子女是抚养费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

其有监护职责的父或母,是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子女向法院提起支付抚养费的诉讼。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应以自己名义的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数额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定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

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婚姻法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并没有给予明确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参照该条款规定及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确定婚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数额及方式。

综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履行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而该权利的行使不以婚姻关系解除为前提条件。这种法律设置,能有效防范夫妻一方逃避抚育义务,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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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先梅律师

个人简介

邵先梅,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首都师范大学法学教育专业毕业,获硕士学位。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2018年,北京市总工会援助律师。

具有多年的律师执业经验。成功代理过多起经济、民事诉讼及仲裁案件。案件范围涉及婚姻家庭、继承、房产拆迁、垄断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股权转让、大型商业贸易合同、建设工程等领域。

执业过程秉承“厚德、明法、格物、致公”的法学理念。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并以良好的律师形象、高度的敬业精神,为客户提供优良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