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我们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吗?

显然是不可以的,但我们在特定情况下是具有解除权的,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我们常说的合同解除其实有三类:

一是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

二是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成立的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之前约定解除权条件成就的,由解除权人通过行使解除权使合同消灭的一种合同解除方式;

三是法定解除,指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消灭的行为。


前两种解除都比较好理解,那么法定解除权具体有什么种类呢?

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

一般法定解除权适用于所有的合同,而特别法定解除权仅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合同类型。

一、一般法定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具备以下五种事由时,当事人具有法定解除权: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此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均享有解除权,且双方当事人对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均不负赔偿责任,但债务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导致合同解除的,迟延履行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特别法定解除

(一)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以下两类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任意解除权。

所谓任意解除权,即不以违约行为、不可抗力为成立条件的法定解除权。

不过,如果行使任意解除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解除权人应当给对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1)委托合同

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因为委托合同特别强调双方的信赖关系。

(2)不定期租赁合同

承租人与出租人均享有任意解除权。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

(二)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的情形

下列合同,合同的特定一方享有任意解除权或任意变更权,行使任意解除权或任意变更权给对方造成了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加工承揽合同的定做人。

(2)货运合同的托运人(在货交收货人之前)。

(3)保管合同中,寄存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没有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保管人也享有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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