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起来,

房产已经成为了我们普通家庭的一项重大资产

从房屋的选址到装饰装修的各个流程都不容得马虎

购房者在接到开发商交房通知的那一刻,内心是既惊喜又忐忑的

同时,实践中很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产生,也就从验房这一刻开始了

开发商交房时,对房子不满意,可以“拒收”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购房者只要对交付的房屋不满意,是不是就可以直接拒绝收房,要求开发商索赔偿迟延交房的经济损失呢?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规定,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付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该条款对风险转移的时间节点予以了明确,即房屋交付使用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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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拒绝收房,

首先是实际未接收房屋,

如购房者已收取钥匙,

实际使用房屋或有其他可以被认为是认可交房完成的情形

则不能再主张开发商的逾期交房责任,

因为开发商此时已经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相应的风险也转移到了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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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必须基于合理理由,

即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认定,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或资料是不合格的,

如果购房者的拒绝理由经法院审查不成立,

即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所指的“正当理由”,则购房者是需要自行承担法律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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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正当理由”具体可以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开发商未提供应当提供的文件从而导致购房者拒绝收房。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提供的文件”主要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二,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导致购房者拒绝收房。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拒绝接受标的物。

关于何种程度的质量问题可以成为购房者拒绝收房的“合理理由”,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列明了

“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两项可以由购房者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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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并非属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影响居住安全的重大质量缺陷,

并且不会导致商品房的功能丧失,

房屋质量只是存在一定瑕疵

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因为一般不会导致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受人据此拒绝接受房屋导致迟延交房的,

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其更多的是属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范畴,

购房者可另行主张维修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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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双方合同中对房屋的交付标准做了明确规定,

按照合同约定认定,

在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予以认定。

购房者在发现自己的房屋存在上述质量问题时,

完全有权拒绝收房,

并追究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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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提醒大家在房屋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因买房人拒绝收房,从而导致逾期收房的损失是由买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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