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小姐与黑先生恋爱结婚后,由于工作繁忙,一直由孩子的爷爷奶奶帮着照看小孙子小黑。

后,白小姐与黑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小黑由白小姐抚养,黑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

二老时常想念孙子小黑,因此经常到白小姐住处看望。

白小姐再婚后,发觉由于老黑夫妇对孩子的溺爱,使得小黑养成很多不良习惯,并且给她新组建的家庭生活带来了不良影响,于是找到二老说明情况,今后未经她同意不要擅自探望小黑。二老以自己是小黑的祖父母,有权利探视孩子为由,不予理睬。

后,白小姐诉至法院,要求终止二老对孙子的探望权利。

那么,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

祖父母与外祖父母对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是否有探望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也就是说,作为未成年子女,亲生父母显然是第一位法定监护人,只有在第一位法定监护人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情况下,这时作为第二位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才拥有法定监护权,即老人拥有有条件的监护权。

而我国的现实状况,父母工作繁忙,为了维持家庭正常生活开销,抚养孩子,给孩子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创造更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必然要忙于生计,父母亲无法保证有足够的时间照顾孩子,多数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帮助一起带孩子,很多孩子都是由老人抚养长大的,老人在抚养孩子方面尽到很大的义务。

父母的离异,子女由一方抚养,另一方拒绝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视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情形时有发生,剥夺了老人的探视权,对老人和孩子的感情都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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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小黑的爷爷奶奶对孙子疼爱无比,共同抚养了一年多,小黑的父母协议离婚时,小黑由白小姐抚养,白小姐系小黑直接抚养人,其父亲黑先生作为非抚养方有权行使探视权,二老显然不属于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作为小黑的爷爷奶奶,如果白小姐没有异议,在适当的场合,有节制性地探望自己的孙子是人之常情。

在白小姐提出异议时,且多次探视后均给孩子生活等方面带来不良影响,违反了《婚姻法》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至于两位老人说他们是受儿子的委托探望孙子,证据不足。

法庭最后宣判,老黑夫妇俩今后未经白小姐的许可,不得擅自探望小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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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祖父母、外祖父母虽在生活中尽到照顾孙子女的义务,但这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在其子女健在时,主张探望孙子女权利缺乏法律基础,也缺乏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适用前提,故不应享有探望权。

但是其可以与直接抚养的一方达成探望协议,或与子女一同探望或在自己子女无力探望情况下由子女委托探望。

这样不仅有利于孩子享受到父爱母爱,促进孩子健康成长,同时也没有增加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也符合我国的社情及民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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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宏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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