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白领白女士跳楼自杀,其自杀前的博客透露丈夫黑先生的婚外情令其痛不欲生。死亡日记引起网友们对黑先生群起攻之,导致黑先生被迫辞职,患上抑郁症。

黑先生因此将传播博文、公布其信息的三家网站起诉至法庭。

因老公婚外情老婆自杀,博客引发网络暴力,是否能得到赔偿?-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黑先生认为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中披露了其“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并包含有侮辱和诽谤的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和名誉权。

因此黑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黄先生立即停止侵害、删除网站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网站上为他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2050元公证费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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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及个人生活安宁。

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

在正常的社会生活中,此类情况一般仅为范围较小的相对特定人所知晓,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一般不愿也不会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广为散布。

本案中,黄先生基于与白女士的同学关系,知晓了黑先生存在“婚外情”的事实,黄先生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黄先生的行为构成对黑先生隐私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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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先生所称的网站上刊登的部分文章捏造事实,构成诽谤、侮辱的诉讼主张,法院通过对相关事实进行审查。

认为无法认定是否属于捏造事实,即无法认定黄先生对黑先生构成诽谤。

关于黑先生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黑先生因为此事件遭受到舆论压力,承受了较大精神痛苦,黄先生应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

但是,法院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对黄先生的赔偿责任适当减轻,最终判决支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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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黄先生披露相关情况之前,白女士的博客已经打开,并为公众知晓,黄先生的行为是事件影响进一步扩大的其中一个因素,并非唯一因素;

2、黄先生在网站管理过程中,有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的行为;

3、在黄先生的披露行为之外,同时还存在其他途径的披露行为,如白女士的博客、其他网站上网民的“人肉搜索”等;

4、黑先生的婚姻不忠行为属实,且为社会道德规范所否定。

(案例来源:“网络暴力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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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谢婷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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