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某文化公司与黑先生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黑先生承包演出舞台的安装工程。合同签订后,黑先生开始组织工人进行安装施工。当年7月19日黑先生雇佣黄先生到工地干活。

包工头没有用工资格,工人受伤谁来负责?-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11月18日凌晨1时,黄先生在安装舞台时,由于吊车的吊带突然断裂,吊装物掉落砸到黄先生的头部,黄先生当场昏迷,后被送至医院,在医院治疗50天,经鉴定黄先生构成六级伤残。

黄先生将黑先生与某文化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2万元,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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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黑先生作为雇主,对雇员黄先生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黑先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某文化公司作为工程的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工程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黑先生,应当与雇主黑先生对黄先生的受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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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看法:

黑先生是演出舞台安装工程的承包人,雇佣黄先生在工地干活后,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黄先生在工地干活受伤,雇主黑先生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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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文化公司将演出舞台的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黑先生,在承包关系中,当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事故遭受损害,发包人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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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大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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