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先生受公司指派去机场接人。
从公司下楼准备开车接人时,黑先生脚下一滑,摔成重伤。
黑先生向园区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园区劳动局于黑先生因公外出期间受伤,但受伤不是由于工作原因,而是由于本人注意力不集中,脚底踩空,才在下台阶时摔伤。
其受伤结果与其所接受的工作任务没有明显的因果关系,故黑先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园区劳动局作出的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黑先生不服园区劳动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黑先生工作过程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影响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了排除工伤认定的三种法定情形,即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上述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
工伤事故中,受伤职工有时具有疏忽大意、精力不集中等过失行为,工伤保险正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
如果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据此,即使黑先生工作中在行走时确实有失谨慎,也不影响其摔伤系“因工作原因”的认定结论。
园区劳动局以导致黑先生摔伤的原因不是雨、雪天气使台阶地滑,而是因为黑先生自己精力不集中导致为由,主张黑先生不属于“因工作原因”摔伤而不予认定工伤,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不够谨慎的过失等行为受伤,不影响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