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以涉案在建工程为抵押物向B农信联社提供担保,借款9000万元,B农信联社取得涉案工程抵押权(优先受偿权),A公司欠付C公司工程款,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C公司胜诉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涉案房屋。

B农信联社认为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抵押权,遂以对被执行房屋享有抵押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法院驳回了B农信联社的异议请求,B农信联社对驳回裁定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银行对已经被刑事判决没收的抵押物,是否继续享有抵押权?-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一审法院以优先受偿权优于普通债权为由,支持了B农信联社的异议请求,判决不予执行涉案房屋。

C公司对该判决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撤销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2、驳回B农信联社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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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为什么一审法院支持了B农信联社的诉讼请求,而二审法院却给予改判,驳回了B农信联社诉讼请求呢?

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对执行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人可否以其对标的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阻却对标的物的执行呢?

律师释法:

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拍卖的价款优先授权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94条规定,参与分配案件中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分配,在对享有优先权、担保权的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顺序优先受偿后,按照各个案件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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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抵押权是一种优先权,是在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以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即使在抵押财产进入执行程序后,抵押权人仍然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权。

因此,抵押权虽属实体权利,但仅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措施时,抵押权人不能以其享有抵押权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参加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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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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