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益面对面——影视行业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智慧-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随着人民群众娱乐消费的升级和文化创意产业的蓬勃发展,国内影视行业已经经过了蛰伏、野蛮生长与爆发,逐步进入了理性、科学、健康发展的轨道。而原始积累阶段的矛盾和问题,也暴露出影视行业企业在风险管理和经验的不足。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影视行业客户,群益智慧法务团队深入影视圈一线,以访谈的形式,与多位影视人面对面,以期给大家带来影视行业风险管理的生动案例和管理智慧。

影视制作与发行的链条很长,包括项目孵化阶段、剧本/IP开发阶段、投资阶段、前期拍摄阶段、杀青、后期制作阶段、取得公映许可证、宣传发行阶段以及影片上映等等,今天我们要谈的是剧本与IP开发阶段的案例。

剧本开发阶段是整个影视制作前期筹备的重头戏,剧本的市场定位、艺术水准、商业价值等决定影视剧作品是否取得良好票房和收视率。

典型问题有:

1、 原有作品类型及权属证明、审查要求;

2、 改编权、投融资权、摄制权;

3、 原有作品著作权专有许可期限和行使方式的约定;

4、 剧本委托创作的阶段性创作成果及分阶段稿酬支付;

5、 在剧本创作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委托创作合同中应当如何约定。

作品权属证明是一个高发的问题,访谈汇总,编剧人员给我们反馈的最多的问题是剧本和剧本创意被高频次的模仿和抄袭的问题,问题已经严重到剧本的沟通、协作和修改环节都是步步惊心,有的编剧甚至不敢给任何人展示自己的剧本,一方面是影响了剧本的交易与流通,另一方面也增加了影视制作的成本,好的本子“一本难求”。

群益面对面——影视行业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智慧-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因此,从编剧写完剧本的时候,著作权自动产生。而不论是否发表。所以从完成之日开始,就应该积极完成著作权的有效登记,以保护自身的权益,关于著作权的有效登记建议寻求专业法律机构的帮助与服务,以系统的注册和管理自己的剧本著作权。

剧本的讨论与沟通难免会出现数据的保存、加密、转发、复制与修改,也就难免出现被复制和抄袭的可能性,一旦出现被侵权的问题,怎么举证成为一个难题,最好的办法一是数据的加密,二是保留剧本数据保存、阅读,转发的数据记录链条,以成为权益主张和维权的有力证据,由于创作者精力有限和经验的不足,应该寻求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流程设计,从源头上降低被侵权的几率与维权成本。

剧本在经过孵化期到成熟后,经过几轮的修改、内容有增加与减少,导演和剧组多方参与其中,那么经过修改的剧本权属就成为一个疑难问题,原创的权益需要保护,导演和剧组是否具有共同的著作权力,如果没有做明确的约定,就会给后期的纠纷和维权带来无限的问题,我们建议:

1、规范作品交易并设计专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

2、加强对作品的知识产权审查,降低或避免产生知识产权纠纷。

3、设计专业的知识产权争议救济途径,最大限度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三位影视圈专家 孙佳梅女士、柯昱同先生和高平来先生的宝贵时间与珍贵意见,我们下期再会。

群益面对面——影视行业的法律风险与管理智慧-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