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司法》将实缴资本制变更为认缴资本制以来,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却利用这一制度逃避缴纳公司出资的责任,有的公司注册资本很大却只有几张办公桌椅,有的将认缴出资期限约定为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之日,一旦公司在经营中出现大量负债,公司几乎没有任何财产可用于偿还债务。

债权人将公司起诉至法院且胜诉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不到公司财产遂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出现了这种情况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就失去了保障,债权人还能主动采取什么救济措施吗?

股东的出资未到认缴期,能否要求其承担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下面我们先看一个近期的案例:

自然人老黑与老黄系某公司股东(发起人),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老黑、老黄分别认缴出资额400万元、600万元,其中于2010年9月8日实际交付出资分别为80万元及120万元,余额交付期限为2025年9月8日前。2016年,某公司为经营需要向小白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并约定了利息。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拒不偿还,小白将某公司诉至法院,经法院判决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查询某公司名下无存款及其它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小白又将老黑和老黄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黑和老黄对某公司的借款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的出资未到认缴期,能否要求其承担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审理后认为: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的,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

老黑和老黄作为股东的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均未查询到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小白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穷尽了执行措施,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小白要求老黑、老黄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判决:老黑和老黄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向小白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股东的出资未到认缴期,能否要求其承担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法院为什么能作出如此判决,依据在哪呢?

这就要提到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纪要第6条规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按照上述规定,在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可以参照《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个别债权人可以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债权人的债权履行清偿责任。按照《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只要具备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情形之一的,即应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其中第四条又规定,债务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就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因此,在某公司在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判决老黑和老黄对小白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是非常充分的。通过类似的判决很好地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对那些没有诚信逃避债务的股东也是一种惩戒和追究。

股东的出资未到认缴期,能否要求其承担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诉说你的忧愁,群益帮您解忧。

作者:董世昌律师

文中所有图片、视频,如无特殊说明,均来自互联网。

其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