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2018年1月18日入职A公司,担任办公室文员一职,负责办公室文档处理工作,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约定:小白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但每周六需要到公司值班1天,公司每月15日支付上月工资,每月工资中包括周六的值班工资。合同到期后,小白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向公司主张支付每周六的加班费,公司拒绝,双方发生纠纷。

公司要求我每周六上班,这是属于加班还是值班?能要求加班费吗?-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小白能否主张支付每周六的加班费呢?

A公司认为其与小白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小白每周需值班1天,并且公司在发放给小白的工资中已包含了值班工资,公司已完全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小白无权再主张加班费。

小白认为其每周六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完成一定量的工作任务,与其周一至周五的工作内容并无不同,是其本职工作的延续。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是值班,但从实质内容看,小白每周六上班应当认定为加班,并且公司没有安排补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

最后,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均支持了小白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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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和值班又有何区别呢?

1.概念上的区别。

加班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法定或者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正常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双休日以及国家法定假日期间延长工作时间。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值班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按照北京市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的规定,值班分为2种情况:

(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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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时间上的区别。

安排劳动者值班的时间一般是由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明确,安排值班是否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次值班多长时间等问题可能在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规定。而加班时间,我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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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报酬上的区别。

值班的报酬标准,一般由用人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没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而加班报酬受法律法规的规制。

比如,我国《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和值班一字之差,在法律意义上的差别却很大。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区分加班和值班,避免给自己埋下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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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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