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9日10时29分、10时46分,昵称为“辣笔小球”的网友,先后发布两条信息,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相关信息在微博等网络平台迅速扩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2月20日,该网友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介入侦查。2月2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英烈的荣誉岂容诋毁!254万粉丝微博大V被刑拘-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英雄烈士用鲜血、生命捍卫祖国领土,其名誉、荣誉不容诋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仇某明利用信息网络贬低、嘲讽英雄烈士,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的规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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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英雄烈士等的人格权益进行特别保护具有鲜明的政治意义。本条是《民法典》在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后,在大会审议阶段新增加的一个条文。本条规定体现了《民法典》鲜明的政治导向,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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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处罚角度,《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修正案(十一)是2020年12月26日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中,将修正后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的罪名确定为“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自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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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法律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不仅需要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各自职权,也需要公民、法人、社会组织等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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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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