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老黑与小白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小白作为借款人,向老黑借款1200万元,借款用途为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借款(主要用于过桥资金),借款期限自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3月16日止,借款利率为月息12%。

同日,老黑分三笔向小白银行卡转账100万元、500万元、600万元。后小白又将该1200万又分别转入A公司、B公司和小黄账户。

因小白到期未偿还借款,老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白归还借款1200万元及利息。

为什么借款合同和转账凭证都有,但法院却不认可,驳回了诉讼请求-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那么,老黑和小白的借款是否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

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老黑诉讼的借款提交的借条及转账凭证证据符合民间借贷的形式要件,但从该借款的目的、用途、资金流向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来看,均存在疑点。

从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来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性质及目的是资金的融通行为,“借”仅仅是民间借贷发生的初始行为,其最终的目的是借款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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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老黑与小白之间的借款虽有借款合同及支付凭证,完成了款项被“借”的过程,但是小白所借大额款项并未用于其个人及名下公司使用,而是在同日将大额款项转入了与老黑相关联的账户进行理财使用,其行为与其借款合同中载明的借款用于公司经营的借款用途相悖。

这种方式显然不符合民间借贷时借款人所借资金用于公司使用的借贷需求。从资金流向及当事人之间的亲密程度来看,老黑系A公司股东,老黑之妻小红系B公司股东,小黄系老黑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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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款项流入账户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均与上诉人老黑存在紧密的亲属关系,小白所借如此大额的款项自己并未实际使用,而是转入了与老黑有紧密亲属关系的人账户下。

老黑对于上述不合常理之处亦未做出合理的解释,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驳回了老黑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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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群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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