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就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
小群于2021年5月6日入职某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9600元。
2021年5月11日某公司以小群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通知小群解除劳动关系。
2021年5月14日小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
1、确认小群与某公司自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
3、某公司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代通知金9600元。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
因某公司未将考核标准向小群进行告知且未将考核结果告知、送达小群,导致其公司以小群不胜任工作岗位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
仲裁结果为:
1、确认双方自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5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某公司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
3.驳回小群的其他仲裁请求。
某公司同意裁决结果并已履行给付小群赔偿金的义务。
小群认为某公司还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9600元,因此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关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9600元问题。
仲裁裁决已认定因某公司未将考核标准向小群进行告知且未将考核结果告知、送达小群,导致其公司以小群不胜任工作岗位将其辞退系违法解除。
因此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裁决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合全案事实,某公司与小群解除劳动关系时处于小群的试用期内,在与小群微信沟通记录截图中
某公司已明确说明并告知小群“根据你试用期入职6天的能力表现,公司综合考察后认为你不能胜任该项目负责人的岗位,不符合录用条件”
本案劳动关系解除符合规定,小群的诉讼请求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小群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某公司以小群不能胜任工作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通知小群解除劳动关系,因作出解除决定的事实依据不足,仲裁、一审均确认系违法解除行为,判决某公司支付小群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现在小群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某公司还需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但此规定适用于用人单位作出的符合该条款情形的合法解除行为。
在本案解除行为已被认定为违法且已判令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情况下,小群上诉要求某公司支付其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9600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终小群关于某公司向其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诉求未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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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许赛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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