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购物本是件开心的事,如果不慎摔倒受伤,责任该如何界定呢?

60岁老人超市门口踩水摔倒,超市拒绝赔偿,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例回顾

2021年5月10日下午,老群在家门口附近的超市购物,刚经过收银台向门口走时,突然脚底打滑摔倒,一时动弹不得。

超市工作人员叫来救护车将老群送往医院,老群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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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后,老群思前想后觉得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了侵犯,因此委托律师将超市诉至法院。

经老群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为老群做了伤残鉴定,老群腰椎压缩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诉讼中,老群申请法院调取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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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显示:

老群在超市购物时穿的是一双人字拖鞋,滑倒的地点上方正对空调口,事发后一名超市的工作人员在老群摔倒的地方用盆子接水,以防空调滴水滴落在摔倒在地不能动的老群身上。

但被告辩称原告老群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系自行滑倒,应对自己摔伤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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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益普法

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通过现场视频显示,原告摔倒处上方为空调口,被告工作人员确有用盆接水之举动,能够反映原告滑倒处确有水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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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空调滴水应当及时清理并放置“地面湿滑注意避让”等警示标语,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本案中,原告本人已年近60周岁,穿着人字拖鞋出门购物确有不便之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谨慎注意安全,也应当对潜在的风险有一定的预判,避免自身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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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结合上述情况,酌情认定被告超市承担80%的责任,判决超市赔偿老群伤残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共计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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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超市、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谨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安全风险的地方应及时放置警示标语,并采取措施尽快修复,为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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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郑媛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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