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子睡梦中猝死,家属称其每天工作12小时,公司:他是自愿加班-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师傅,您在哪个门?”

下楼前,马科(化名)用手机预约了一辆网约车,这是早上的8点,当他下班走到公司大门时发现,门前已云集了很多上班的同事。

马科是机械加工部门技工岗,这也是他最近一段时间每天的下班时间,每天工作时长超过12小时,且绝大部分都是夜班,他真的好想休息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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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没想到这一天他回到家后就真的“休息”了,再也没有醒来。

然而马科亲属在申请工伤认定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却不予认定,这种情况就获得不了救济了吗?

今日案例

2021年5月,马科与西方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西方公司机械加工部门,担任技工岗位,合同约定马科的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5日。

2022年初,因西方公司业务量激增,原有的排班模式难以满足业务需要,西方公司遂将原有的排班模式变更为白班加夜班的排班模式。由于西方公司不合理的排班制度,导致马科长期进行超负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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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科仅在2022年11月就工作了27天,每天工作时长超过12小时,且绝大部分都是夜班。2022年12月6日,马科被安排的工作时间为12月6日20时至12月7日8时,2022年12月7日,马科在下夜班返回家中休息时,在睡梦中猝死。

事故发生后,马科的亲属曾申请进行工伤认定,但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马科死亡并不符合工亡或视同工亡的情形,不予认定。

那么在此种情况下,马科的家属还能如何申请救济?

群益普法

即使劳动者遭受伤害不属于工伤或工亡,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用人单位存在侵权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劳动者或其近亲属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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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马科猝死前一日西方公司安排其延时加班4小时,超出法律规定的1小时,亦未对马科提供健康保障措施。何况,马科当日被安排上班时间为下午20时至次日8时,该工作时间与一般自然人的规律作息时间完全相反,在此情况下再行安排马科加班本就欠妥。

以上说明西方公司严重忽视对马科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马科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西方公司存在侵权行为,且主观上存有过错。

关于西方公司侵权行为与马科死亡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马科经诊断为现场猝死。世界卫生组织对猝死定义为“平素身体健康或貌似健康的患者,在出乎意料的短时间内,因自然疾病而突然死亡”,说明猝死是系与患者身体器官的病变或突然病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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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强度高、工作压力大以及不健康的作息时间有损身体健康,是一般人都知晓的生活和医学常识问题。虽然根据本案现有事实情况无法得出西方公司安排马科超时加班与马科猝死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的结论,但根据马科上班及下班返回家中睡觉后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虽西方公司超时安排马科加班的侵权行为与马科猝死之间因果关系不能排除,但引发猝死的原因亦与马科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西方公司应对马科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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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初艳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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