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婆在小夫妻结婚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儿子结婚后,公婆将该房产过户到儿子儿媳名下,数年后小夫妻闹离婚,儿媳要求均分这套房,法院怎么判?

今日案例
2020年初,赵某的父母全款购置了一套房产,作为儿子未来的居所。同年6月,赵某与刘某登记结婚。
2021年9月,赵某的父母将这套房产过户到了儿子赵某与儿媳刘某的名下。小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
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出现了裂痕。到了2024年,刘某决定起诉离婚,并要求平分这套房产。

赵某虽然同意离婚,但认为这套房产是其父母全款购买的,刘某无权分割。双方均认可该房产市场价值为30万元。
经过法院的调解,双方确认感情已经破裂,法院依法准予离婚。然而,关于这套房产,两人却各执一词,一直无法达成共识。
群益普法
本案中,赵某父母全款购买并于赵某婚后过户到小夫妻名下的房产,在离婚时儿媳刘某是否有权分割以及如何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司法实践中认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购置的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根据该财产的出资来源情况,判决该房产归出资方的子女所有,但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离婚时房产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产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法院认为,虽然该房产所有权已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转移登记至刘某和赵某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该房产系赵某父母基于刘某与赵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目的进行赠与,而刘某与赵某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无婚生子女,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故结合赠与目的、出资来源等事实,判决该套房产归赵某所有,同时参考房产市场价格,酌定赵某补偿刘某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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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冯秀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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