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夫妻为了购买学区房,办理了“假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没想到买好房后,妻子却不肯复婚了。
丈夫一纸诉状将妻子告上法院,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无效,法院会怎么判?

今日案例
吴某(男)和张某(女)于202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为了让女儿能享受到更好的教育资源,他们决定购买一套学区房。
然而,由于吴某名下已有房产,再次购房将不符合首房首贷的优惠政策。为此,二人便商量着办理“假离婚”。这样,离婚之后,张某以自己的名义购买学区房,就可以享受首房首贷的购房优惠政策。而吴某将以离婚补偿款的形式支付给张某300万元,作为购买学区房的首付款。

随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约定: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女儿由吴某抚养,张某每月支付3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年满18周岁;各自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归各自所有,不予以分割;宝马轿车归张某所有;张某的店铺及相关设施均归张某所有;吴某支付张某补偿款300万元整。之后,两人便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吴某将自己和母亲共有的一套房子变卖,并陆续给张某转款共计300余万元。张某用这笔钱付了学区房的首付款。在此期间,两人仍在一起居住、生活。
然而,当学区房买完后,吴某催促张某去复婚,却遭到了张某的拒绝。双方因此发生激烈争执,张某随后搬离了共同居住的住所。
面对张某的拒绝,吴某无法接受原本约定的“假离婚”变成了真离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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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以及因特殊目的而进行的“假离婚”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假离婚”本身并非法律概念,其与所谓的“真离婚”在法律意义并无不同,因此,吴某和张某自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起,双方身份关系即已解除。
双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做出离婚决定时,应充分考虑这一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如果允许一方在登记后以“假离婚”为名随意变更民政部门留存的离婚协议,将有损于婚姻登记所保护的法律秩序。因此,法院在处理该类纠纷时,往往多偏向于确认离婚协议的效力。但现实中,如果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双方离婚协议确实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假离婚”的话,基于意思表示真实原则,法院不会恢复双方的夫妻关系,而仅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无效。
本案中,吴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据,显示张某在离婚前多次与吴某讨论购房政策、贷款优惠条件以及房屋置换方案,并多次表示“没有想过要真离婚”“因为要买房子,必须要离婚”等,并认可曾说过“房本下来一年复婚”。各证据均体现出张某非真实的离婚意愿。
因此,法院认为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购买房屋,两人所签订的《离婚协议》是为了达到上述购房之目的而达成的虚假意思表示。在此基础上,双方才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安排。而吴某支付的300万元的补偿款,其目的也是为了购买房屋而支付的首付款。鉴于这些事实,法院最终确认双方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的约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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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邵先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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