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7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生以个人身份雇佣白小姐代为记账,并向白小姐说明双方之间属雇佣关系,由黄先生向白小姐支付报酬,白小姐未提出异议。

2015年11月,白小姐告知黄先生自己妹妹小白刚毕业,希望黄先生能雇佣妹妹小白,黄先生同意小白以雇员身份先过来帮忙,每月报酬2000元。

2016年3月31日,小白自行离开,后发信息告知黄先生离职。

一份善意的离职证明变成一笔不必要的赔偿金,我做错了什么?-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一个月之后, 小白带着事先准备好的离职证明找到公司人事经理HR,说找了一份新工作,待遇很好,但需要公司出具离职证明。

公司HR告知,小白系黄先生个人雇佣,与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不能开具离职证明,但小白一直苦苦哀求,HR无奈向黄先生请示。

黄先生考虑到小白在外打拼不易,批准为小白出具离职证明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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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小白向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甲公司认为:小白与甲公司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并非劳动关系,不应支付双倍工资、加班费及经济补偿金。

法院判决:甲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小白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9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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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甲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解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甲公司虽主张小白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先生个人雇佣,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表示曾为小白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离职证明,故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

小白在甲公司工作期间,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小白2015年11月8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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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离职,用人单位应当开具离职证明。

因此,加盖公章的离职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实践中,用人单位应当谨慎使用公章,不要随意在空白的纸张或不必要的文件上使用,若在空白纸张或不必要的文件上加盖公章后,应及时销毁纸张和相关文件,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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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白梓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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