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作为自然人从事的行为通常可分为个人行为和职务行为,一般认为员工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的行为由公司承担责任,除此之外,员工以个人名义从事的行为由个人承担责任。

但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却明确了公司对员工疏于管理而导致相对人损失的,也要承担一定的过错赔偿责任。

这个案例对于相关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非常具有警示意义,对于公司的规范化经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货公司员工利用账号“私自交易”,谁来赔偿我的500万-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案件的基本事实如下:

L公司是一家期货公司,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小黑是该公司的一名客户,在L公司开立账户和设置密码进行期货交易。

开户时小黑签署了交易风险提示和须知等文件,文件明确规定期货公司和工作人员不得全权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操作。

开户后小黑凭期货账号和密码进行期货交易,L公司每天将前一日的交易结算报告发至小黑的期货账户。

因小黑在交易过程中出现亏损,2011年8月,L公司的副总黄先生和业务经理蓝先生请小黑吃饭,并告知小黑可以帮小黑通过期货交易把钱赚回来,于是小黑将账户和密码告知了黄先生和蓝先生。

从2010年8月至2014年5月,小黑的账户共发生20000多次交易记录,

2014年6月小黑对其中10000多次交易有异议,认为系L公司的工作人员私自登陆其账户并进行交易,给其造成亏损500多万元。

为此,小黑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L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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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小黑的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有争议的交易是L公司的行为造成的,小黑要求L公司赔偿有争议的交易所造成的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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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从双方合同可以看出,L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期货经纪业务,不包括替客户操作账户,L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职责范围不包括掌握客户交易密码,操作客户账户。

小黑在一审中称因L公司员工黄先生、蓝先生称可以帮其通过期货交易挽回前期亏损,于是小黑将账户和密码告知黄先生和蓝先生,由黄先生、蓝先生进行账户操作。

由此可见,黄先生、蓝先生两人的“代客操盘"是接受小黑的个人委托所为,不是职务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应当由L公司承担,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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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黑不服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经审理后认为:

案涉争议的10000多笔交易指令应认定为L公司员工操作,L公司对其员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督导员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则,禁止员工接受客户委托进行交易,

因L公司对员工疏于管理,其对于员工违规操作客户账户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故酌定由L公司对因案涉10000多笔交易造成小黑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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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案例,给我们的公司管理层敲响了警钟,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员工个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些行为,但这些行为与公司经营范围又有直接关联。

那么即使员工个人与交易相对人建立了合同关系,但因其个人行为给相对方造成了损失,且单位有疏于管理的过错,单位也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这一案例阐述的理由部分无疑扩大了公司对员工的管理责任,尤其是针对那些工作随意,经常性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员工,公司就有必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对因员工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规定相应的处罚标准或赔偿损失标准。

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作出专门约定。

当员工出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可以依据事先的约定解除与违纪员工的劳动合同,同时也可要求对已发生损失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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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董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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