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8日,在北京市某地,白女士和黑先生发生了交通事故,双方约定白女士负事故全部责任。

后黑先生的车辆经维修(更换原厂零件),产生了42703.85元修车费用。

因为黑先生的车辆购买于2019年1月8日,事发时行驶里程3624公里,黑先生认为其是新车,要求车辆贬值费。

案件审理期间,黑先生依法向法院申请了价值贬损鉴定,但主审法官并未准许,按照车辆未构成实质性损害(车架未动,结构未变形)等理由,未允许进行车辆鉴定,认定车辆未产生价值减损。

黑先生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

那么,此次交通事故是否致使黑先生的车辆贬值呢?

新车遭交通事故,对方全责,车辆贬值损失谁来赔?-群益观察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分析:

对于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够获得支持,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分不同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的主要功能性部件严重受损,致使车辆的安全性、操控性或稳定性通过维修无法恢复原有性能,使得车辆的使用价值明显降低而产生的贬值损失,原则上应予支持。

而对于车辆的可修复性外观部件或可替换性部件损坏,经维修或更换之后,不足以影响车辆的安全性、操控性或稳定性的,原则上不支持当事人主张的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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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到本案中,结合黑先生的车辆受损部位、维修明细及定损单,可以认定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黑先生车辆受损的部件并非属于影响车辆安全性、操控性或稳定性的部件,且车辆经专业维修完毕,维修明细显示均更换的是原厂零件,并不足以影响车辆本身的安全性、操控性或稳定性,故黑先生主张的车辆贬值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黑先生对车辆贬值损失申请鉴定并无必要,法院不予准许。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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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建议:

实践中,由于目前的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院的观点,对于机动车的贬值损失的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

当然,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也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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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现实当中每个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尽相同。结合各地的判例来看,如果车辆贬值损失同时符合以下几种情况,很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请求赔偿的一方,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或过错较低。(无责或次责)

二、受损车辆应属于车龄较低的新车,一般不超过两年。因为旧车相对新车来说,车损后贬值较少、而且长期使用存在自然贬值的因素,不易于鉴定贬值的具体价值,所以旧车主张车辆贬值费很困难。

三、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程度要非常严重,而且必须是有关键部件受损。

四、事故车辆的损失必须是经过相关物价或评估鉴定机构的鉴定,折旧率和数额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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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聂武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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